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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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

章程

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章程

2018 年12 月26 日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GuangDong photographic industry association(GDPIA)。

第二条广东省摄影行业协会是由广东的摄影行业:婚纱影楼、广告商业摄影、艺术人像、儿童摄影;数码输出机构;数码影像;创意设计;器材生产企业;道具、婚纱、服饰生产企业;器材销售;摄影、化妆学校(培训中心);行业信息/展览策划等企业自愿结成。推动行业经济发展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热心为全体会员服务,为提高我省摄影行业的整体水平,推动行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为广东省境域内。依照章程,本着自律、自治、自养原则,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73 号好百年3 楼D21 室。

第七条关于“党建的内容”。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向会员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

(二) 提供优质服务。协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三) 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 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

(五) 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 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

(七) 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八) 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性,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定期开展评比奖励活动。

(九) 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

(十) 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四年缴纳会费4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四年缴纳会费10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届四年缴纳会费3000 元;

(四)会员单位每届四年缴纳会费1000 元。

(五)缴费的确有困难的,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研究可减少缴纳。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议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划、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1 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个企业中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1 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4 年。每届不得超过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和预算、决定;

(三)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

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需经2018 年12 月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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